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2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恒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7LEAB96N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通唐公路杨辛庄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勇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转办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业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4月3日对号牌号码为冀BK**E2的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GDXH81G0CA****80)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5972504031141280369);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0日对号牌号码为冀R7**09的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LZGCL2M42BX****31)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5972504201019090340)。
经调取历史检验视频发现,在排放检验的过程中,上述2辆柴油车排放均有明显可见烟度。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上述柴油车检验结果应判定不合格。经调查未发现你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主观故意。你单位对上述2辆柴油车排放检验收费共计九百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对号牌号码为冀BK**E2、冀R7**09的2辆车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2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你单位历史检验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20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一万元;
3.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九百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