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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邱庄宏达化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5〕2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5-09-12 10:1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20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大邱庄宏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004396550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佰亿道47

法定代表人:高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非现场执法线索,我局于20257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7004396550001V),你单位有4个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DA003DA004),季度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2、合规判定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落实情况判定分析;3、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4、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消耗量等信息。根据《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你单位属于天津市2025年大气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上报的2025年第2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显示,你单位上报DA001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季度排放量合计为6kg4月、5月、6月排放量均为2kg);执法人员查询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显示,你单位2025年第2季度DA001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季度实际排放量合计为16.43kg4月排放量7.09kg5月排放量6.29kg6月排放量3.05kg)。你单位上报的2025年第2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污染物排放量与实际排放情况不符,且缺少DA002DA003DA004废气排放口的排放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上报的2025年第2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DA001废气排放口排放数值是抄袭以往数据、临时编造的,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污染物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查询截图、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第2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7004396550001V)、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822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5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8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519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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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