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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装电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5〕1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5-09-12 10:0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18

当事人名称:天津电装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911828G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66

法定代表人:加藤 香平(KATOTAKAHIRA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5年第2季度双随机检查任务安排,我局于20257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504])、《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批文件,你单位有3II类射线装置、2III类射线装置。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X-ray射线机(规格型号MH3100-VCIII类射线装置)使用记录,发现你单位员工仇杰于20256514:30-14:5061013:30-13:50进行了射线装置操作,你单位员工魏征于202561015:08-15:19进行了射线装置操作;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视频资料发现你单位员工张亮于2025515日配合监测人员操作使用X-ray射线机(规格型号SMX-160GTIII类射线装置)完成辐射监测工作。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未能提供员工仇杰、魏征和张亮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书》,也未对上述三人进行单位内部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培训。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批文件、《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职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0220250626AF01、检测日期:2025515日)、20255月至6X-ray射线机(规格型号MH3100-VCIII类)的《X射线使用记录》和2025515日、65日、610日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8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5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8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1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912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