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蓟州区隆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BRJMWT6B
住所: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新房子村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赵晓晖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市蓟州区隆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无尘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为石材加工,物料在厂区内不储存,生产过程中物料通过封闭输送装置输送,破碎、筛分、制砂工艺环节产生的废气进行封闭收集,依托现有废气治理设备进行治理后,达标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东侧、北侧共堆放砂石料和细粉占地约5000m2,经执法人员测试后确定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蓟州区隆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无尘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2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48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天津市蓟州区隆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无尘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