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蓟州区隆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BRJMWT6B
住所: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新房子村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赵晓晖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市蓟州区隆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5MABRJMWT6B001Q),你单位筛分工序生产时会产生颗粒物。颗粒物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除尘设备(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经P1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东车间筛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风机及电源未开启。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蓟州区隆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5MABRJMWT6B001Q)、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5〕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53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筛分工序生产时应开启并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3082169),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2月24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