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3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五洋华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G4GQ5M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友发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佩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天津五洋华盛科技有限公司新增生物质锅炉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MA06G4GQ5M001P),你单位新增1台6t/h生物质蒸汽锅炉代替原有6t/h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经SNCR脱硝处理后,再经布袋除尘和脱硫除尘后经一根35m高排气筒P9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CO、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正在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车间内有大量烟尘从生物质锅炉投料口处外溢扩散,经调查,你单位布袋除尘器气缸堵塞,导致锅盖无法打开,且生物质锅炉对应的SNCR脱硝装置停用无法开启,有大量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五洋华盛科技有限公司新增生物质锅炉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MA06G4GQ5M001P);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10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认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开启环保治理设施来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动机。2024年9月22日18点下班前巡查时各个环保治理设施均正常运行,23点30分左右锅炉工发现生物质锅炉废气不能有效收集,立即巡查环保治理设施并开始停炉工作。巡查过程中发现布袋除尘器上方气缸和电磁阀突发状况,导致锅盖无法打开,引风机运行抽不动烟尘,造成炉内废气逸散;SNCR治理设施脱硝装置输送泵故障。
2.我单位目前资金困难,行业市场不景气,收入低迷,并要支付员工工资、各种原辅料费用、维修和各种配件费用,支出和收入呈反比状态。
3.经过此事件,以后会增加电工对线路的巡查频次,避免因为线路短路造成环保治理设施不运行,对各工作岗位实施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考核,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恳请贵局酌情处理,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11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6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事先告知书中拟处罚金额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及经营困难等因素,故不采纳你单位申请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中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11月2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