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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维腾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13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10-14 15: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32

事人名称天津市津维腾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K49Q1L

法定代表人:于涟漪

地址:天津市西青中北镇星光路2号北A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47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业务,共建有4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其中汽油车检测线1条、重型柴油车检测线2条、汽柴混检测线1条。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于202419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津MQ6162的福田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号:LVAV2JBB4CE251249)进行了检验并出具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1402401090919420329)。执法人员调取上述柴油车202419日的检验视频发现,在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该柴油车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上述柴油车检验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经认定,你单位对上述柴油车排放检验获得150元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1402401090919420329)及检验视频、收费票据;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8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1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8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827你单位我局提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当时检验环境为冬天,告知书中所述黑烟过于主观,在对该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外观检验及怠速轰油门并未出现烟雾,烟雾出现时间为加速阶段,检验过程中可能出现其他非尾气气体,现场和车主沟通时车主表示因油箱盖丢失,下雪导致油箱进水,这种情况也会出现排气管出现烟雾现象。

2.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相关内容,需要取Ve1MaxHP(最大功率下的转鼓线速度)下的发动机转速、转鼓转速、吸收功率和光吸收系数k80%Ve1MaxHP(最大功率下的转鼓线速度)下的发动机转速、转鼓转速、吸收功率和光吸收系数k两组数值,两组数值光吸收系数k和氮氧化物数据,任何一个数据超过规定的限制,车辆排放不合格,检测结果合格反而说明此烟雾并非尾气排放,在视频中除了加速阶段出现烟雾,其他到达两个检测取数标准及怠速时均未出现烟雾,推断此烟雾并非尾气排放造成。

3.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上述“柴油车检验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内容混淆了烟度与烟雾的概念,烟度定义为定容量排气所透过的滤纸的染黑度,而烟度测量是需要专业仪器的,烟度测量有标准方法,无法主观从单视角视频判断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

4.我站属于国企,隶属于交通集团,检验检测步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所有职工经过岗前培训,开放市场之后,为了让广大市民安心验车,不仅没有多收费用,而且有相应优惠政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检测站痛心疾首,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内部教育,重新自查,及时整改,并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希望贵局支持我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体恤、挽救我单位渡过难关,我单位一定严格按照国标,严肃检测纪律,为环保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106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827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中“天气、其他尾气”等因素无客观理论依据,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事先告知书中拟处罚金额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五十元

3.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101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