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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龙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11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9-30 15: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19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龙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CBCQ1K5M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二纬路2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春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7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单位从事柴油机动车排放检验服务,经调取近期你单位对2辆柴油机动车开展的排放检验报告及检验视频,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4219日为车牌号冀RNF807的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3CE162992)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录像,检验过程中该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同日对上述车辆出具检测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2.你单位于2024220日为车牌号津C13F92的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LWU2DM2C8EKM07262)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录像,检验过程中该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你单位于同日对上述车辆出具检测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

你单位在上述检验过程中均未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作出结果判定(不合格),你单位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单位为车牌号冀RNF807、津C13F92的柴油机动车分别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及检验视频、《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8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1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9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11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3.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四百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你单位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930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