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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兰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10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7-25 15: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101

当事人名称:天津兰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CF62KWXP

法定代表人:盖吉良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6号路9-5-2厂房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

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单

位进行了检查。根据你单位《天津兰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聚丙烯托盘生产项

建设项目环境告表》及审批、验收意见,你单位吸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TRVOC)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P1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场检查时,你单位吸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风机

未运行。经调查,你单位使用的原材料聚丙烯片材PP和聚酯切片颗粒PET的学成分属于有机聚合物,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7.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相关规定,使用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作,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你单位提供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天津兰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聚丙烯托盘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验收意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68号)

,告知你单位违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陈述、申辩意。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2024年6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因用电量超负荷环保设备跳

闸,工人发现导致环设备在产过程中未运行。发现的问题已立

即整改,更换负荷较大的电闸,由专人每小时巡查一次。2.公司保证遵纪守法做好相关工作,提高产业质量,降低VOCs的排放量,为当地环保事业尽绵薄之力。3

.拟对我公司处罚三万元,我公司接受处罚,现因公司刚成立,为小微企业,成立日期2023年4月,公司

刚起步运营,现为亏损状态,申请减免部分罚款。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书》(津市环事告〔2024〕6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

单位于2024年6月27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陈述、申意见不影响对本案实的认定,事先告知书中拟处罚金额已充分

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及经营困难等因素,故不采纳你单位申请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

局: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

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

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7月25日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

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