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9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嘉立荷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七奶牛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58QLX2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津静公路与王埠路交口东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仇普斌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现存栏足月龄奶牛数为431头,依据《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达到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南侧存放有大量未经固液分离的养殖废弃物,部分养殖粪便露天放置于未硬化且无防渗、防雨淋设施的地面上。你单位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76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