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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硕安诚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9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7-08 09:36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90

当事人名称天津泰硕安诚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WYRM0P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3号(实验车间东部1-5楼)

法定代表人:周家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4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受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228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气、废水、噪声进行检测,于2024322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SHJ2403128)。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针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水检测,你单位采样人员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西侧庆源道上的污水井中采取部分水样并加入矿泉水进行稀释,未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废水采样点进行采样;

2.针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的检测,其中P2P4排气筒的烟气含湿量,你单位采样人员直接将数值写入采样烟枪中的湿度输入功能中,未进行实际采样;

3.针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的检测,未进行实际采样。其中对总悬浮颗粒物的采样,你单位采样人员用空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在北辰区的一个空旷地带进行采样;对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的采样,你单位采样人员在庆泉道(非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厂界)用真空臭气瓶和气袋找2个点位进行采样。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例行检测合同》《证明》《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SHJ2403128)及相关的原始记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5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5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4524签收。

20246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目前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为员工发放工资并提供住宿,积极履行企业责任。

2.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在新冠疫情期间分别于20199月、20201月、20209月、20219月对安津医院进行帮扶,于20202月为北辰区9个街镇和若干企业捐赠消毒液50余吨。

3.针对此次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要求现场采样时,进行水印相机拍照及时上传钉钉审核;二是申购了GPS定位装置,准备安装到采样车辆上,通过GPS轨迹随时了解车辆动态;三是对检测人员进行座谈,在后期工作中加强对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检测技术培训。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58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不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条件,且综合考虑你单位涉及伪造的监测因子较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对你单位拟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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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