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89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建华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000700569118Y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大梁庄北
法定代表人:刘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你单位为二级非营利性精神专科医院。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放射科内有1台X射线摄影系统,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截至本案立案之日,你单位尚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际于2016年购买上述射线装置并使用至今。自2022年4月9日(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2年前)至今共使用3370人次,相关费用依据《市医保中心关于落实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有关工作的经办意见》统一纳入按床日付费,未单独收取费用。认定你单位未因前述违法行为获取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射线装置分类办法》、你单位提供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交货验收单》《市医保中心关于落实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有关工作的经办意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55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