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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润达金源水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8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7-02 10:47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88

事人名称:天津市润达金源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69852105A

法定代表人:赵伟佳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恒泰路1509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4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大邱庄综合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大邱庄综合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静海区大邱庄综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废水)登记备案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069852105A001X),你单位负责运营大邱庄综合污水处理厂并安装有COD、氨氮、总磷、总氮、pH值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根据《天津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你单位为天津市2024年水类重点监管单位。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处理后的污水正在排放。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pH值在线监测设备连接的采样管线断开,水样无法进入pH值采样管道,厂区总排口(DW002)处的采样泵管道破损,与混合采样器连接的管道上压力表显示为0,水样无法正常进入混合采样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大邱庄综合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大邱庄综合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静海区大邱庄综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废水)登记备案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069852105A001X)、《天津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6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6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6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613你单位我局提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由于取样泵内部进入异物,造成管道压力堆积,最终导致管道崩开,发现问题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未长期丧失功能;pH采样管道是巡视人员不慎用脚碰到采样管,导致位置有所偏离,已进行了恢复,并非主观损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单位认为,在得知故障发生后,立即进行了处理,没有造成危害和严重后果,属于不予行政处罚范围,因此请求给予免予处罚。

3.我单位运行情况比较困难,截止目前,大邱庄镇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已达18592.38万元,为避免污水厂因资金问题而停运,已多次向上级公司借款及向银行贷款来维持正常运行,实在难以承受罚款,恳请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66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613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事先告知书中拟处罚金额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及运行困难等因素,故不采纳你单位申请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72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