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87号
当事人名称:蒂普拓普(天津)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661138537
法定代表人:李逸泉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三支路25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与山特维克矿山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框架采购和供应协议》,你单位作为山特维克矿山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衬胶供应商,租赁、使用山特维克矿山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设备和环评文件进行订单式作业。根据山特维克矿山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申克(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工业筛分以及称重配料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验收意见,你单位在聚氨酯、涂胶生产等工序中产生的TDI、非甲烷总烃、VOCs,需经筛板车间的全部通风换气集中收集后,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一根20m高排气筒(P3)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衬胶作业,现场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衬胶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顶部的3台排风扇排放至外环境。经调查你单位使用的底胶、粘接剂(型号分别为PR200、SC2000)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7.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相关规定,你单位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你单位提供的《框架采购和供应协议》《工程项目施工派遣单》《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申克(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工业筛分以及称重配料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验收意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65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7月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