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85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鑫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BRTB15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前营路84号(殿祥加油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智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正常营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6把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4007-9号〕。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4007-9号〕显示:你单位3号加油机的5#、8#加油枪气液比均为0.8,3号加油机6#、7#加油枪气液比均为0.7,上述4把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4007-9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5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因前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方法错误,导致出现此次不达标问题;
2.企业对此次检查非常重视,于4月27日对相关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将原来的一泵双枪改为单泵单枪,并提供了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3.受大环境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5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提交的已于4月27日完成对原有设备的改造,完成整改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