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6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79643753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马任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6月22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10796437536001Y),并于2021年6月和2022年11月两次变更《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10796437536001Y)载明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为1个,编号为DA001、名称为排气筒P1。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维修车间内建有三个喷漆房,分别配套建设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和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过收集处理,通过3个不同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10796437536001Y)、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6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两个烤漆房几乎不使用,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客户特别着急要求尽快修好时,才会临时使用,而不是常年使用。
2.目前企业经营困难,已连续几年亏损,尽可能保证员工就业问题。
3.每年按时缴纳税费,2023年缴纳各项税费300余万元,帮助国家解决老百姓就业问题,特别是大学生就业问题。
4.针对排气筒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整改,将两个烤漆房进行封存关停,对应的排气筒不进行排放。后期若有任务量增加,再进行排气筒改造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7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