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83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绍中建材销售店(段绍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82B8XM55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13胡同51号
经营者:段绍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租赁使用天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北侧部分场地区域,用于破碎石屑和堆放石屑料。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租赁使用的北侧部分场地区域有2个石屑料堆,约占地200平方米,属于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租赁场地协议》《证明》、现场检查视频涉案料堆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4年5月22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于2024年5月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单位租赁天津**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北侧部分场地用于石料堆放,由于工作疏忽未对石料及时苫盖。通过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进行整改和苫盖,同时加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望贵局在处理上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4〕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法制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考虑你单位对涉案物料进行苫盖,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6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