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6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北辰区长欣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2894102K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芦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有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在用4号加油机的16#加油枪,5号加油机的17#、19#、20#加油枪,6号加油机的23#、24#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监测。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3006-12号)显示,5号加油机的20#加油枪的气液比为0.9,4号加油机的16#加油枪的气液比为1.5,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视频、《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3006-12号)、《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4年4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在2024年3月28日委托河南**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维修处理,所有汽油油枪经整改后检测全部合格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2.我公司经营十分困难,疫情打击、国际原油动荡不定,现恳请贵局对我公司现生产经营给予支持,减免对我单位的罚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鉴于你单位于现场检查第二日即联系监测机构对加油枪进行维修并重新检测,检测达标,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6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