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8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伟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K31J0K
法定代表人:许洪伟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李咀村学校西5排4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津北辰新(挂)2021-019号地块项目工地进行了检查,该施工工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与新峰路交口,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施工工地有1台日立牌挖掘机(发动机型号:HPV102FWRH25A,发动
机编码:00120)和1台杭叉牌叉车(发动机型号:4D27G31,机械VIN码:G5BAG2953,发动机额定净功率:36.8kW)正在施工作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上述挖掘机和叉车进行尾气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4007-7号〕显示上述挖掘机尾气光吸收系数为3.22m-1(光吸收系数最大限值为0.8m-1)、《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4007-8号〕显示上述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为1.38m-1(光吸收系数最大限值为0.8m-1),上述挖掘机和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50m-1;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80m-1)”。经调查,上述挖掘机和叉车为你单位所有并入场使用。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现场拍摄机械设备照片、《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4007-7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4007-8号〕、《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6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1.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上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五千元。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上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6月21日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