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7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朝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9361035X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朝辛村南1.5公里
法定代表人:管树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朝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万立方米净水滤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验收文件,你单位“球型成型机、滚筒制粒机、回转炉窑、筛分机首尾相接形成一个筒状的烘道,烘道前端与烘干机相接,烘道中部接口不严处和末端出料口处,分别罩以环形集气罩,以收集跑漏和溢出的少量烟气,从而做到对烟气100%收集后处理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烘道中部接口不严处环形集气罩未安装有收集管道连接到污染防治设施,溢出的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朝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万立方米净水滤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验收文件;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中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6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