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62号
当事人名称:天泰永瑞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H4WBX0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梅石路401号E栋105室-3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严莹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及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MA06H4WBX0001R)、《水质在线检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合同》,你单位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建有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根据《天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你单位为天津市2023年水、地下水类重点监管单位。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处理后的污水正在排放。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泵与总排口连接的采样管道中有三处破损,且采样管道内干燥无水,导致采样泵无法正常采集水样,不能实际上传废水总排口排放污水的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及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MA06H4WBX0001R)、《水质在线检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天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5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我公司取水管路破损的原因是运行人员每2小时对生产设施进行一次巡检,因天色较暗没注意脚下踩到了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水管路导致破损;
2.我公司已更改监测系统的取水方式,由原来的自吸泵抽水改为潜水泵抽水,当天已将取水管路更换维修完毕。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环保意识,加强巡查力度;
3.我公司对出水进行了人工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出水未出现超标情况,同时每周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校准校验和标样核查,每周对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历史检测数据未出现超标情况;
4.疫情刚过,经济形势整体困难,我公司营收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已三个月未发放工人工资,希望酌情考虑,免于对我公司处罚,给予帮扶教育为主。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4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年5月14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在检查当天积极整改并组织人员培训,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6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