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79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力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304727U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加油站南侧津静公路以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崔树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西青区津西青密(挂)2009-139号地块一期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施工工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南运河北侧,密云路立交桥以西、东至密云路、南至南运河、西至裕达路、北至赵苑道,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上述施工工地有一台神钢牌挖掘机(
机械型号:SK70SR,机械VIN码:YT
04-10846,机械环保标识:2-20062232,排放阶段:国II)正在作业,为你单位所有并入场使用。经查询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述挖掘机为国II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中明确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查询上述挖掘机的信息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
4〕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61号)及其
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二、责令改
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1. 责令
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非道路移动机械;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三、责令改正
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
单位应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