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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8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6-21 10: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82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JHNY70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南三路西段增1

法定代表人:郑树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4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业务,共有3条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其中2条汽油车检测线(编号为1号,2号),1条汽柴混检测线(编号为3号)。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你单位2号尾气检测线尾气分析仪电脑上连接有非出厂部件1个,配套有遥控器1个。经202449日和2024428日两次比对实验证明,你单位使用上述非出厂部件在遥控器的控制下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数值产生干扰,具有篡改正常检验报告数值的功能,可认定为作弊器。经进一步调查,认定你单位通过使用上述作弊器干扰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数值,为车牌号为C990**C82U**MN56**、津D501**的四辆车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20115582404090900310212120115582404090940090288120115582404091024440232120115582404091028240237),共计取得违法所得四百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次比对实验出具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及视频、你单位使用作弊器出具的4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及检测收费凭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5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5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452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对此次检查指出问题高度重视,对相关车辆召回进行复测,召开整顿培训会议,进一步规范尾气检测管理。

2.因政策变动及检测站市场恶性竞争,导致企业营业量减少,经营存在困难,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20241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法制审核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积极整改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你单位没违法得四百元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十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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