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7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海环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BNGL99
住所: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区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其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属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经查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你单位通过散户陈*(身份证号码:3729221979****4456)收集废机油约2000吨,收集频次为3-4天一次,每次9-30吨不等,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于2023年7月被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查证,你单位未在你单位《危险废物零散收集台账》等记录中如实记载通过散户陈*收集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也未在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上述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移送线索材料、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导出的你单位《2022-2023年危险废物零散收集入库台账》(共22页);你单位《2022-2023年危险废物零散收集台账》(共76页),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环境违法行
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2024〕5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
结论合理。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1.
责令你单位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 对你单位给予警告。三、责令改正和处罚
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建立危险废
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
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
、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四、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
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
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示函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