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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圣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6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6-05 11: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61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圣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L4DW1Q

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19-1法定代表人:刘惠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4年3月

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至现场检查期间,采用双怠法分别对车牌号为津H758**丰田

牌汽油车(VIN:LVGDC46A4CG4088**)、车牌号为津HGN6**丰田牌汽油车(VIN:LVGDA46A19G0178**)、号为津HGQ1**北京现代牌汽油车(VINLBEJMBKB68X1093**车牌号为津HJL2**荣威牌汽油车(VIN:LSJW34G33DG1085**)、号为津HVV6**丰田牌汽油车(VIN:LVGDC46A4CG4088**)、号为津MLQ1**沃尔沃牌汽油车(VIN:LVSHGFDC7CF0371**)牌号为津 MTS0**欧蓝德牌汽油车(VINLE4FTM5J1556077**车牌号为津NKC9**思威牌汽油车(VIN:LVHRM181XC50170**)、号为津RE91**丰田牌汽油车(VIN:LVGDA46A2AG0727**)、号为津RM38**思威牌汽油车(VIN:LVHRE4860850321**)、号为晋A8Y4**思威牌汽油车(VIN:LVHRE1832A50166**)等11辆汽车进行了检验,并分别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经调查,位对上述11辆车曾使稳态工况法进行过排放检验,并分别出具了结果为“通过

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证明上述车辆可按照稳态工况法进行尾气检验。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

8285-2018)中第11.1条“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法按简易工况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前后两次出具的关于上述11辆汽油车《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22份)、《汽油车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简易况法)》(GB18285-2018、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

24〕38号)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单位有权利提出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2024年4月28,你单位向我局述、申辩意见如下:1.企业对问题车辆启动召回复

检,11有2辆为适时四驱,采用简易工法可能导致车辆

异常,其余9辆的确存在检验方法错误问题,目前召回7辆并复检合格,因故未能召回车辆正积极协调召回2.受大环境和疫情影响,企业亏损严重,营困难,申请酌情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天津市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8号)及

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议,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见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和经营困难

陈述、申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三万元。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

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于接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

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

、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