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59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华泰清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FAPXP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1-1805
法定代表人:车克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单位和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对天津市长津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与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由你单位负责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采取手工监测;你单位与天津市长津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天津市长津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的实际需求提供技术服务。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时发现以下问题:
1.2023年12月5日10时至12月6日9时,该单位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无监测数据,分析仪告警记录显示缺试剂2,数采仪同时段有瞬时流量累计值,即有废水排放,同时,该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中将同时段数据标记为设备故障;
2.2024年1月21日22时至1月22日11时,该单位COD测量值均超过500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析仪告警记录显示为浓度超标,数采仪同时段有瞬时流量累计值,即有废水排放,同时,该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中将同时段数据标记为设备故障;
3.2024年1月25日3时至1月25日9时,该单位COD测量值均超过500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析仪告警记录显示为浓度超标,数采仪同时段期间有瞬时流量累计值,即有废水排放,该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中将同时段数据标记为设备故障。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3份《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CJ202312-018、CJ202401-048、CJ202401-051)及其原始监测记录、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厂区大门监控视频和厂区出入记录等,发现你单位运维人员在2023年12月5日10时至12月6日9时、2024年1月21日22时至1月22日11时、2024年1月25日3时至1月25日9时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进入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厂区废水总排口进行废水采样,实际于2023年12月6日10时、2024年1月24日9时30分、2024年1月30日11时55分进入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厂区,向天津市长津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他时间段的水样替代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间段的水样,导致3份《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CJ202312-018、CJ202401-048、CJ202401-051)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时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你单位作为监测设备维护运营机构,上述行为属于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CJ202312-018、CJ202401-048、CJ202401-051)及其原始监测记录;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600562138D001Y)、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水质在线分析仪数据、分析仪告警记录、数采仪瞬时流量累计值、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中数据标记;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厂区大门监控视频和厂区出入记录;你单位与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你单位与天津市长津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于2024年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中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主要内容如下:1.我公司未实施“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未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关于事件1我公司操
作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但我公司深知该故障的发生不属于大成公司的违法行为,更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伪造检测数据的动机和目的;关于事件2我公司主观上并非出于替代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段水样、掩盖不法事实的目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我公司存在该动机和目的;关于事件3我公司人员的采样行为,我公司已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结合三起事件,均因我公司对检测报告中水样的命名而导致贵局误认为水样名称显示的内容即为采样时间,这一点我公司已经在上述说明中充分解释,仅凭该情况不能作为我公司存在故意违法的依据。2.我公司在三起事件中虽然存在工作不规范、不谨慎的情况,但没有违法的目的和主观过错,三次故障本身也没有因检测报告而产生
危害后果,请贵局复核后对我公司不予处罚。3.贵局拟确定的罚款金额,我公司确实无力承受。公司现有员工60多人,疫情期间,公司负责人个人房产全部抵押的情况下,没有
解雇任何员工,经营困难时每月工资只能分批发放,请贵局充分考虑企业目前遇到的困难。我公司必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对一线人员的培训教育,接收贵局和社会的监督。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4〕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年
4月10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4〕5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4年4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4年4月30日)等证据为凭。经我局听证会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对你单位的处罚
幅度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经营困难等因素,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三万元。三
、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机构,不得
故意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不得
伪造监测数据。(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
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
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
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
年5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