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2024〕5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鑫源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7G9DG9C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北石庄村
法定代表人:彭海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1号加油机的5#、6#、7#加油枪和4号加油机的10#、11#、12#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了监测,并由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3006-4号〕。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3006-4号〕显示:你单位1号加油机的5#加油枪气液比为0.9、7#加油枪气液比为0.8,4号加油机的11#加油枪气液比均为0.9,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403006-4号〕、《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5月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站于3月16日聘请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整改检测,已及时整改完毕;(附检测报告)
2.由于我站营业时间较短,未能及时发现此类问题,我站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整改,保证以后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望贵局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营业时间较短的情况,决定采纳你单位申请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