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55号
天津市伊诺尚美厨房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936731588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二支路9号-4法定代表人:陈宗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
法事实、证据和陈述
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根据你单位《天津市伊诺尚美厨房家具有限公司年产加工橱
柜、衣柜及板式家具等30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封边过程采用热熔胶熔融,使用的原料聚氨酯热熔胶属于有机聚合物,生产工艺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2中有机聚合物的熔化过程,封边过程产生有机废气VOCs,有机废气经封边机上方集气罩收集后进入“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处理完成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封边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未运行
。上述行为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要求。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伊诺尚
美厨房家具有限公司年产加工橱柜、衣柜及板式家具等30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
024年4月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3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4年4月7日)签收。2024年4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我司于2024年3月1日正
式开工,期间没有订单,于3月3、4、5日连续放假三天。我司有数台封边
机,在3月7日只开了一台,生产时未开VOCs光氧设备,因此造成了轻微的空气污染,并且违规时限极短。2.我司自2014年成立至今一直合法经营,响应党的号召,从未做过违法违纪的事情,此次行为也因我司的
疏忽大意,造成不良影响,我司一定会加强重视。3.近几年因疫情影响及市场的萎靡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生存造成很大压力,工人的工资都难以保障。真
诚希望能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的方式给予我们小微企业轻微罚款,在处罚力度上申请从轻处罚,我司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3号)及其送达回证、
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你单位违法时长较短、积极整改且经营困
难,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规定,对你单位进行从轻处罚。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
局: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
限(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
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进行产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
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
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
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
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
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