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5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硕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91567482H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产业功能区内(污水处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王玉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硕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批复文件(津宝审批许可〔2023〕109号),你单位新建污泥贮存车间,用于储存入厂湿污泥、河底污泥、建筑废土及脱水污泥,同时采取车间整体换风方式并安装粉尘及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内西侧堆存有建筑废土和压滤泥饼混合物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贮存。经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上述物料占地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硕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批复文件(津宝审批许可〔2023〕109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4月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作业,导致未苫盖,未苫盖的干化污泥是块状而不是粉末状;
2.厂区四周设置了防尘网,确保扬尘不外溢;
3.企业已将现在贮存的物料进行了苫盖,企业定期对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进行检测,均未超标;
4.企业应收污泥处理欠款额较大,财务运行压力较大,一旦受到处罚将无法生存。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和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