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书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未果,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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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
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40229****
住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泉达路翠亨花园1号楼1门1901号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对你本人经营的位于武清区津围公路沿线一处砂石料堆场进行现场调查。你本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3〕175号),作出责令你本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本人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依法送达上述决定书,你本人拒绝签收,后于2023年10月17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依法在《中国环境报》刊登送达公告,于2023年11月16日视为送达上述决定书,你本人未履行缴纳罚款五万元的决定,未依法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本人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3〕175号)缴纳罚款5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共5万元。
上述金额合计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本人对上述催告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你本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十日内不履行前述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