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50号
天津市友晟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77BTD29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政府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袁令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西南侧垃圾堆场内,废润滑剂罐、废黄油罐、废自喷漆罐(小气瓶)和废含油手套、废含油棉纱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贮存,经现场称重共计0.29吨。经查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含油手套、废含油棉纱(废物类别:HW49类,废物代码:900-041-49)、废润滑剂罐、废黄油罐(废物类别:HW08类,废物代码:900-249-08)、废自喷漆罐(废物类别:HW49类,废物代码:900-041-49)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物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3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因工作疏忽导致此次违法问题,检查后第一时间联系第三方单位转运涉案危险废物,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2.企业积极纳税,并解决当地部分困难群众就业问题,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疫情期间购买甘肃扶贫产品;
3.受大环境影响,企业近年连续亏损,经营比较困难。综上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2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以及经营困难、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等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