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1号
李玉泉:
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210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93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康泰大道与大点北路交口的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堆场内堆存石粉约10立方米,高度约1.5米;砂石粉约600立方米,高度约3米;上述料堆共计约207平方米,主要用作铺路路基,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你提供的《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4〕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你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4〕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案经法制审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法程序合法,根据2023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决定对你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