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34号
天津智影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DAR96Y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凌奥创意产业园一期5号楼东侧部分
法定代表人:田小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7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25]),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经调取你单位工作记录发现,2023年9月25日至9月28日和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你单位技师张*欣进行了PET-CT显像诊断,为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该时间段内张*欣未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2.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16日,你单位护士胡*沙进行了显像药物注射,为你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其《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已于2023年9月26日过有效期。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你单位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25])《证明》、调取你单位的《排班表》《PET-CT工作记录》《PET-CT检查工作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6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