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37号
天津市飞龙制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257609Y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郭庄子村(星河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水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飞龙制管有限公司焊接、热镀锌机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批复文件(津滨港环容审〔2012〕第45号),你单位酸洗车间和热镀锌车间的酸洗工序须采用封闭式酸洗槽,并投加酸雾抑制剂,在酸洗槽进出口处加设集气罩,挥发的盐酸酸雾经收集后,与盐酸储罐的呼吸口排气一并通过喷淋净化设施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3条热镀锌生产线均在生产,酸洗工序配套的3套湿法喷淋净化装置风机均开启,但循环泵均未开启。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飞龙制管有限公司焊接、热镀锌机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及批复文件(津滨港环容审〔2012〕第45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实际于2024年1月2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前一天我单位在检查除尘设备,拔掉了循环泵电源,导致循环泵未开启,没有及时发现,只是偶然的疏忽大意并非主观刻意不开启循环泵。
2.该除尘设备不开启,本身就会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该循环泵运行成本低且该设备如果长时间不开启会导致房中房酸汽过重,严重影响生产作业,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3.由于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之前,公司销售部与供货方订下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交货,延期没有完成合同,该合同的损失全部由我单位负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进行生产。
4.以后保证措施:确保除尘排污设备正常运行,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强学习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按照应急预案执行。请求对我单位给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4年1月23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2月2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