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30号
天津市耐特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9364302P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亚高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截图、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公示牌等证据材料,经我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3年11月19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11月22日20时终止Ⅱ级应急响应。你单位应落实的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之一为木加工车间(8套设备)停产。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9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执法人员于10时19分到达后发现你单位木加工车间未停产,8套加工设备中有7套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耐特家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截图、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公示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1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于现场检查当日上午8时接到了本次重污染天气启动Ⅱ级响应的通知,但是由于管理不当,未能及时落实。前期重污染天气中均按要求落实。我单位已对相关管理人员作出处理。
2.近3年我单位面临市场行情低迷,生产经营连续亏损的情况,本次也是因为急于扭转经营劣势出现了管理漏洞。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1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但你单位已经进行内部管理和培训,本次违法行为具备一定的主观过错,但考虑到你单位的生产规模和整改态度,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响应期间,执行相应应急措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2月2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