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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抚水泥管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4〕2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2-01 11: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22

天津市津抚水泥管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9390885W

住所北辰区大张庄镇南王平村南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金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0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津抚水泥管材有限公司年产1250公里水泥管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单位对沙石料、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进行苫盖。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露天堆放200m3沙子、150m3刷罐灰,属于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津抚水泥管材有限公司年产1250公里水泥管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2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12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121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现场检查当日我单位已立即进行整改,停止生产作业,对露天堆放的物料入库或苫盖,并对现场进行清扫(附照片)。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4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考虑到单位当日完成整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单位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21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