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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悦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4〕2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1-24 08:2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24

天津天悦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YT4X24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桃园别墅北红领巾路1

法定代表人:孟怀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1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使用的《天津俊娃科技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津辰环备函201755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你单位印刷、上胶、加热工序产生有机废气(VOCs),经顶部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设备处理由115m高排气筒排放,后期对环保设备进行提升改造,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由UV光催化氧化改为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上胶、加热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未开启。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俊娃科技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津辰环备函201755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私营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环评延续使用申请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2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22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单位2023122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企业废气治理过程,现场对我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指正,我司表示虚心接受。同时我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第一时间按要求整改到位。在今后的生产中一定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制度,确保环保设备至少先于生产设备10分钟开启,晚于生产设备1015分钟关闭,保证废气收集治理效率,杜绝废气无组织排放。

2.本次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的事件确有偶然性、突发性,检查当日,我司主管将环保设备匆忙合闸后未来得及再次确认便紧急安排工作人员制作样品,慌乱中忘记核实环保设备的运行状态。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时,主管第一时间带执法人员到设备间查看,当看到设备跳闸未正常开启时,主管第一时间复位并向执法人员作出解释。

3.我单位自成立以来遵纪守法,多次迎接各部门检查,从无违规事件发生。本年度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订单量锐减且经营困难,经营成本只增不减,资金周转压力过大,企业正处于长期亏损状态,望贵局能够予以深切的理解和帮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53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1227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经营困难等情况,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12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