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20号
无锡优运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6BQ2858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B4-623
法定代表人:吴优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日,我局对北京绿荷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宝坻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东南侧墙外有一排口正在往墙外的塘白渠内排放污水,污水来自于该单位的雨水渠。经调查,该单位沼渣处理棚处,有操作人员正将混合沼渣的雨水直接推至雨水渠中,该操作人员是你单位招聘、培训及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未经处理混合沼渣的污水直接通过北京绿荷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宝坻分部东南侧墙外一排口往墙外的塘白渠内排放,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沼渣加工合同》、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监测报告》(宝环监测(信访)S〔2023〕第080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50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治理;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内治理。你单位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