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21号
纳笛蔻(天津)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JEKF39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区建设5支路天津市佳德盛旺印刷有限公司厂区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东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纳笛蔻(天津)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600万盒美甲片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经注塑机上方的顶吸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车间共有1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的《纳笛蔻(天津)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600万盒美甲片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3年12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2023年)11月7日,我公司注塑车间冷水机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总闸跳闸进行检修线路,导致环保设备断电无法启动,设备停止大概30-60分钟,我公司派人进行维修完毕后,正好市生态环境局同志来我公司进行检查,正好遇见我公司专业人员启动设备,于是市生态环境局同志认为环保设备未开启,我公司立即派专人启动环保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
2.我公司当时车间门窗在关闭状态,未造成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中,我公司不存在有意违反管理要求。
3.我公司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安排专人对环保设备每天进行巡视记录。在重污染天气时,我公司严格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按照环保要求加强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均对我公司进行废水、废气、噪声检测。
4.受三年疫情影响,我公司现经营情况只能维持发放职工工资,我公司从未裁员,按时为职员发放工资并缴纳保险。我公司不仅在经营期间照顾本村生活困难村民,还一直从事着爱心事业,从03年开始,陆续为河南发大水、新冠疫情、承德隆化县扶贫捐款,参加了津南区公益捐款、津南红十字会捐款、八里台镇每年组织的捐款、吉林公益捐款、上海公益捐款等公益事业,十多年来,我公司累计捐款了约80余万元。
5.对于此次检查事宜,我公司诚意恳请给予我公司改正的机会,今后我公司定将继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4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但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完整整改,经营困难及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