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18号
天津市静海县联顺线材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38492224N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宏塔实业院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广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静海县联顺线材厂(普通合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验收报告,你单位镀锌工艺产生锌烟、氨气,镀锌1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1+水喷淋1”处理后通过17m排气筒P1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镀锌1线正在生产,与镀锌1线配套的布袋除尘正常开启,但水喷淋循环泵未开启,镀锌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静海县顺联线材厂(普通合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验收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实际于2023年12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执法人员指出存在问题后,我单位积极整改,已对水喷淋循环泵进行维修,设备已正常开启,严格车间管理制度;
2.通过此次检查,我单位发现了自身环保工作存在麻痹大意的问题,并认识到错误,在今后工作中,保证加强自身管理,强化环保意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4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8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