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16号
天津市安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52247110T
住所: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良二庄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安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条自行车轮胎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密炼、成型、硫化工序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密炼工序产生的废气进入“袋式除尘+低温等离子”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成型、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进入一套“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成型、硫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催化燃烧”设施风机未开启,且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安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万条自行车轮胎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1月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该单位环保设施风机未开启是由于临时性故障导致断电;
2.该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措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且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