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1号
天津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AE1U72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高泰路96号福保产业园(二区)17-1-301-11
法定代表人:于云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西青区李七庄街恒兴道(边村)地块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工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恒兴道北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施工工地有1台合力牌叉车(机械出厂编号:02030U5027X2,机械型号:CPC30,发动机编号:0740660,发动机型号:490BPG,标定功率:37kW,排放阶段:国Ⅱ阶段)正在作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上述叉车尾气的光吸收系数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11025-5号〕显示:上述叉车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为3.82m-1,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1 GB 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表1中的I类限值(额定净功率<19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3.00m-1;19kW≤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2.00m-1;37kW≤额定净功率≤560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1.61m-1)”的规定。经确认,上述叉车为你单位所有并入场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11025-5号〕、《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截图、你单位提供的《周转材料装卸协议》、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6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