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7号
天津博信电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9155565X4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韩家墅分园
韩发道3号
法定代表人:金根松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博信电机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压铸过程中需要喷涂脱模剂,脱模剂在热解过程中会产生少量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4台压铸机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处于打开状态,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内的气旋喷淋塔未开启。1台压铸机上方集气罩处于打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博信电机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本次检查认可并接受,已全面进行整改(附整改照片);
2.我单位属于国家级高新企业、瞪羚企业,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近年来主营的出口订单减少,公司经营非常困难(附贷款相关材料),综上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但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等均提供了佐证材料,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