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4号
天津市鑫鹏热镀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4023969G
地址: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
法定代表人:万宗国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鑫鹏热镀锌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整改分析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1744023969G001R),你单位酸洗工序产生盐酸雾,酸洗槽边采用侧吸风的方式,将盐酸雾利用耐酸风机引至酸雾吸收塔处理后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酸洗工序正在生产,盐酸雾吸收塔的循环泵正在运行,但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天津市鑫鹏热镀锌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整改分析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1744023969G001R)、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2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当日企业热镀锌生产线正在检修,计划次日启动生产,工人误把几根钢构件放入盐酸池进行酸洗,且工人认为几根钢构件不会产生多少盐酸雾,故没有及时开启酸雾吸收塔主风机。
2.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企业立即整改,开启酸雾吸收塔风机,将钢构件从盐酸池提出,并召开全员大会学习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法规意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0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焊接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相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