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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迪斯特(天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26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1-03 11:24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68

赛迪斯特(天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865581000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高家楼村南50

法定代表人:钟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0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喷漆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废气通过前旋过滤+水旋塔+催化燃烧设施处理,然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1011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喷漆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内有喷漆工件正在晾干,配套的处理设施未运行,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的《赛迪斯特(天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项目现状环评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1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11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1122签收。

202311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事件发生后,(我公司)立即停产,联系环保设备厂家沟通故障原因,排除设备故障。深刻反思不足与漏洞,制定设备检查检修制度,聘请专业机电技术人员定期检查设备,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环评文件中VOCs排放量8.4t/a,不是实际的产生量及排放量,(我公司)经营模式多为委外加工,实际年排放量不足申请排放量的1/200.42吨每年);

3.由于近几年整体经济环境不好,疫情又刚刚过去,用工成本及原材料价格飞涨,企业亏损严重,已是负债经营,工资发放困难,在疫情开放至今我公司每月生产时间都达不到一半时间,因生产时间严重不足,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更是微乎其微,望贵局体谅大环境下小企业的艰难,不对我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0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可以证明你单位VOCs的实际产生量小于0.42/年,同时你单位在现场检查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1228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