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61号
天津久佳雅创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WJ5R0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产业园区一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纯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久佳雅创印刷有限公司新建年印刷5000万册书刊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印刷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后,进入UV光解装置进行处理,并于2021年对环保设备进行提升改造,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由UV光解装置改为催化燃烧设备。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号车间内1台印刷机正在印刷作业,配套的催化燃烧设备未开启。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久佳雅创印刷有限公司新建年印刷5000万册书刊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12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执法检查时,生产设备处于预热调试阶段,由于车间温度很低,设备因热胀冷缩,要预热后才能正常开机,执法人员发现我公司未开启催化燃烧设备,随后公司负责人及时开启了催化燃烧设施。
2.我公司一直认真遵守环保规定,定期检查保养VOC设备,定期进行危废转移。这次检查中,我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违规情节,确实是工作原因造成,也是第一次未开启。以后我公司将加强环保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3.公司受疫情及大市场影响极大,生产订单极少,几乎是停滞状态,企业运营特别艰难;如此差的经营环境,造成僧多粥少,企业之间内卷严重,订单价格直线下降,基本是在亏损中生产。
4.再次感谢执法人员对我公司的支持!恳请贵局本着治病救人能给我公司一次整改机会,我们将提高公司环保管理水平,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5.三年疫情,公司都是亏损状态,订单及少,希望贵局看在公司困难的情况下,酌情减少罚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12月1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经营困难等情况,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