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60号
天津市子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28258D
地址:北辰区大张庄镇刘招庄村(北辰九园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国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子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酸洗过程产生酸洗废气,一车间酸洗废气经车间内吸风口收集后由一套酸雾吸收塔净化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二车间酸洗废气经车间内吸风口收集后通过两台酸雾吸收塔处理,处理后分别经两根15.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酸洗二车间正在生产,其中西侧酸雾吸收塔设施正常运行;东侧酸雾吸收塔设施风机、碱喷淋循环泵正在运行,通过观察孔观测不到碱液盆喷淋,碱液储存槽内碱液面低于循环泵进水口,无碱液进入循环泵喷淋,东侧酸雾吸收塔未发挥作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子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当日,我公司酸洗车间的酸雾吸收塔设施风机正常运行,但是由于自动上水装置发生故障未及时发现造成两台酸雾吸收塔的其中东侧一台碱液喷淋装置未能发挥作用。这一情况是我单位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我公司积极配合,马上整改。
2.公司从创立以来一直都非常重视环保问题,但是从疫情3年到现在,我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经营极其困难,经常需要靠外借资金才能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近期天气转凉,公司运转有所好转,大家都是异常激动,干劲十足,使大家忽略了一些问题,也希望局里能再给我们一次机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8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后对企业造成经营困难的影响,采纳你单位积极整改、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