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46号
天津天成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9C5X60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嘉园道7号
法定代表人:房砚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天成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阀门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你单位抛丸、打磨工序生产时产生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滤筒净化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P1排放。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打磨工序共7个点位正在生产,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车间大门敞开与外环境连通;
2.你单位抛丸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滤筒净化装置下部敞开,粉尘直接排放至地面,地面可见大量粉尘。车间大门敞开、窗户破损,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天成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套阀门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24日,你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产,及时关闭大门更换破损玻璃,立即花费11万余元,购置全新的粉末除尘设备,更换了全新的除尘管道,对地面进行了清扫,花费2万余元购置移动式粉尘收集器,保证打磨生产过程一定开启设备,并提供了整改照片;
2.我单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方面积极配合调查,另一方面约谈相关工序负责人,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保证在以后的生产中严格遵守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单位受国外及上游市场影响,订单大幅缩减,经营状况出现困难,多次贷款用于资金周转,截止2023年11月22日,已有3个月没有发放工资,恳请酌情减轻处罚,并加强企业管理,不再触犯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且你单位及时停产修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考虑到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困难,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经营中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