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4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振华镀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CXR19C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联盟村村委会南1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海燕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东林热镀锌有限公司新型环保热镀锌工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天津市东林热镀锌有限公司新型环保热镀锌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你单位的酸洗工序产生酸雾HCI,在酸洗槽侧方设置侧吸风装置,将酸雾HCI集中收集后进入喷淋塔吸收后通过18m高的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酸洗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内酸雾废气收集管道断裂,酸碱废气净化设施中循环碱液罐与喷淋塔之间的管路断开且循环碱液罐内无碱液。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东林热镀锌有限公司新型环保热镀锌工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天津市东林热镀锌有限公司新型环保热镀锌工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租赁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11月17日)签收。
2023年11月2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执法人员检查后,我厂第一时间停工停产,积极按照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改造,并及时完成整改项目。
2、因我厂有两家公司同时经营,共用一处厂房,即:天津市振勇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振华镀锌有限公司。现企业举步维艰,生存困难,即便如此,我司在连续亏损情况下,也按时交税,有六七十人需要生活。贵局将我厂不合规情况记入天津市滨海新区振华镀锌有限公司,并进行处罚,将影响到我司企业信用,我司因有行政处罚申请经营贷款将会受到影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0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但考虑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