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19号
天津市大港静电粉末涂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90104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万家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田龙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天津市大港静电粉末涂料厂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61036901043001V),你单位熔融挤出工段产生VOCs,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然后经1套UV光氧催化装置吸附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粉末车间熔融挤出工段正在作业,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1套UV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的《天津市大港静电粉末涂料厂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61036901043001V)、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9月19日)签收。
2023年9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我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在执法人员的引导下立即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污染危害;
2.在执法人员检查后,我单位对所有员工进行了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做到知法、守法、普法;
3.我单位目前制定了完备的环保管理制度,确保了生产工艺操作的规范性,在生产活动中坚决执行“先启后停”规则,从制度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4.我单位已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有问题及时修,确保了生产排污设备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同步运行;
5.公司受疫情影响长期处于停产、减产状态,三年以来始终不能正常生产,导致经营异常困难,目前处于生产经营恢复正常的关键期,请贵局酌情予以扶持、照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3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但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1月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